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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古老的问题,从各国意识到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无法避免对外国法的适用,而外国法的适用又极有可能对本国的重大利益产生损害时,公共秩序保留便以“安全阀”的身份登上了国际私法的历史舞台,且占重要的地位。当前以及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公共秩序保留都会在国际私法领域占据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不会停止,另一方面各国的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会消除,只要存在差异,矛盾就不可避免,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放任对本国重大利益有损害的外国法的适用,也不可能对予本国公共秩序有损害的外国裁决做出承认与执行,所以为保证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私法上的有序运用,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势在必行。公共秩序是一个法律概念,可见于各国的国内立法及诸多的国际条约中,均有了明确的适用规定,同时公共秩序不限于国际私法,散见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具有法律效力,体现在国际私法中,即在法律适用领域可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准据法的适用,而此准据法实际上是依本国的冲突规则所指定的;体现在对外国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则可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对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公共秩序更是一个政治概念,体现在往往以国家为划分单位,出现各国公共秩序的不同,与各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息息相关,而且公共秩序实际上经常体现的是执政当局所作出的政府政策,与本国政府政策相悖也很有可能被视为对公共秩序的违反。对公共秩序的内涵进行明确不切实际,而且会造成缺憾,所以各国国内法及相关国际条约均只肯定公共秩序的适用,而对于公共秩序的准确内涵并没有提及。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产生总归是由于国家间交往的需要,其最终的解决也应当在国际社会协调中进行,各国在遇到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应当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公共秩序保留,但不能仅仅看到本国的国内利益,而忽略了在国际社会中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所以公共秩序的内涵至少应当包括本国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其次,应当重视公共秩序保留在国家间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适用:再次,在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存在诸多不确定的情况下,明确其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也显得相当重要;最后,对国家间裁决进行审查所限的范围,以及在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适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都需要加以深究。彻底解决公共秩序保留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但是为之努力的步伐不会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