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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监察法予以公布实施。自此,监察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同时也作为一部体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基本法律而存在。以监察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已进入以全面深化为主要任务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并日益向纵深推进。在此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各级监察机关的各项工作都已步入正轨。然而国家监察体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监察法与刑事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却凸现出来。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法法衔接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结合学术界对监察法一系列的思考,梳理对监察法的理解、探讨法法衔接的问题,为解决监察法与刑事法的衔接协调与规范运行提供新方法、新思路。同时也希望有助于维护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促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帮助。第一部分:监察法的界定:主要是阐释狭义的监察法概念、分析监察法的性质,对监察法进行总体概述。第二部分:监察法制定的动因及意义:通过反腐力量分散,无法形成监督合力;监督存在盲区,无法实现全面覆盖;监督衔接不畅,造成反腐资源浪费三个方面分析监察法的立法动因。着眼于有利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实现监察权的集中高效运行,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四个角度来分析监察法的意义。第三部分:监察法和刑诉法的衔接问题:主要是探讨监察法和刑诉法在衔接方面的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监察立案和刑事立案的衔接问题,二是监委调查证据和刑事证据的衔接问题,三是退回补充调查案件涉及的两法衔接问题。第四部分: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主要是探讨监察法和刑法在衔接方面的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两法在职务犯罪主体的规定上不对接,二是两法在特别自首制度的适用上不对接,三是两法在监察主体的违法责任追究上不对接。第五部分:监察法和刑事法的衔接路径:针对监察法立法后和刑事法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衔接协调和规范运行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动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