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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传统的国家行政观念被逐渐突破,各国都在寻求一种高质量、低成本、强应变能力以及健全责任机制的新公共行政模式,政府早已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在政府之外,一些准自治的、半自治的和自治的机构承担了部分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活动的职能,以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以及大部制改革的推进,我国也越来越重视通过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形式实现政府改革和提高政府效能。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离不开政府提供优质、全面的公共服务。倡导廉政,提倡节俭,离不开政府机构的改革。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一个能让不再臃肿的政府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国各省市陆续开展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尝试。尝试之初,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存在类型较少、涉及范围较窄、购买方式单一、规范性较差等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中的各项法律关系,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各主体的法律监督责任以及方式,并为构建系统、完整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事后法律监督提出建议,希望借此能促进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工作的发展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