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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博弈的产物,是政府将民众权利回位到基层的一种尝试。由于村民选举的民主化历程较为短暂,在一定时期内还需要政府参与,通过引导来不断规范村民选举。乡镇政府在参与村民选举的过程中应采取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性质的指导性行政行为。由于我国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之间的非均衡性、乡镇行政理念的偏差、村民选举法律规范不完善、法律救济缺乏等问题,导致村民选举中乡镇政府的行政指导行为存在许多不规范。如宣传不力、任意操作选举环节、通过条件的限定和贯彻组织意图操纵选举等。若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损害村民合法的选举权益,不利于基层民主的现实化和基层行政的科学化。因而乡镇政府治理应该在转变职能、创新理念的前提下,遵循自愿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可救济性原则,通过程序机制、监督机制、救济机制等途径来规范村民选举中的行政指导行为,使村民选举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从而使基层民主得以真正的实现。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探讨村民选举与行政指导的关系以及村民选举中行政指导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部分探讨村民选举中行政指导的必然性、必要性。乡镇政府参与村民选举时以行政指导为主是村民自治的必然要求、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有利于基层民主的现实化、有利于基层行政的科学化。第三部分讨论了村民选举中行政指导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主要问题包括行政指导不力和行政指导过度两方面,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乡镇政府与村庄之间的非均衡性、乡镇行政理念的偏差、村民选举法律规范不完善等原因引起的。第四部分讨论了村民选举中行政指导规范化的原则及具体途径。本文在分析村民选举中乡镇政府行政指导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基础上,对其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进行了系统论述,力求寻找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现实路径,以期促进我国村民选举的不断完善,进而推进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