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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包括汽车、食品、药品等产品的全方位、较系统的召回制度,2004年3月15日我国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在地方立法中,200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规定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今天我们关于这项制度的讨论已经不再是应不应该建立和实施的问题,而是怎样建立和实施,以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全面与国际接轨,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我国的综合竞争力。 本文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为研究的中心,从法律角度分析和阐述了相关的理论问题,同时着重对我国实行产品召回制度所遇到的难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分析,在阐述和分析问题时,考察和借鉴了国外在相关问题上的先进做法,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提出了具体建议。基于上述思路,全文共分四章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引言部分说明了中国缺陷产品召回政策制定的背景与现状,以及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重大意义,还阐明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介绍了召回制度适用中应明确的基本理论问题。文章阐述了缺陷产品和召回制度各自的法律含义,并明确了它们与其他相近概念、制度的区别。 第二章是对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状况的分析。在阐述和分析问题时,考察和借鉴了国外在相关问题上的先进做法。文章从召回制度适用的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实体法上,就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考察;从召回制度的实施程序方面,文章考察了召回制度的主管机关、召回形式、具体程序以及对“缺陷”的举证责任。 第三章是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状况的分析。文章对我国的相关立法状况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其立法特点和立法不足。 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立法的具体建议。文章先对完善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的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