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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二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致,明确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细则并没有同步更新,目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仍然是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主要内容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中的罚款数额大幅度提升,部分现行裁量基准无法适应,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形同虚设;此外,现行的裁量基准普遍采取将法律责任划分为不同罚格的方式以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无法有效鼓励违法经营者主动采取弥补性措施。为了限制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激励违法经营者尽早主动地消除或者减轻不正当竞争危害后果,行政机关应当平衡各市场主体利益,在充分考虑经营者损益、行政执法成本、经营者主观态度与纠错行为及时性的基础上决定处罚额度。本文采取规范分析法、文本研究法和行为法学分析法,以当前国内外相关研究为基础,以期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减免制度,实现立法目的。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减免制度的理论分析。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减免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减免制度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责任减免的特殊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鼓励经营者尽早主动地采取弥补措施三个方面分析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减免的必要性;从有限理性假设、利益衡量理论和信息失灵理论寻求理论支撑。第二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任减免的现状分析。整理当前反不正当竞争责任减免适用的法律文本和实践案例,分析当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任减免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域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减免考察。介绍日本、美国、德国对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减免制度有借鉴意义的相关制度措施,吸收其中符合我国国情的部分。第四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减免制度的完善。以行政机关介入的时间点为界限,将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环节划分为行政机关介入前、调查阶段和决定阶段,按照各阶段特点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减免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