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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订立是合同法其他制度存在的前提,合同的效力则决定当事人订约时预期目的能否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我国民法的特别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虽有专章规定,其间却无对上述合同订立和效力的系统规定,使得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且易于产生争端。鉴于海商法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其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是合同立法的特别规定,与《海商法》对合同的规定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立法中的一般法,其对海商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乃至全部海商合同制度均起着指导作用, 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订立和效力的规定入手,通过分析海商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探讨《合同法》对海商合同相关内容的适用性,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和合同当事人、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所需的基本条款、班轮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班轮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提单中“装前卸后条款”的法律效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提单格式条款的效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海运单对第三者收货人的效力、租船合同确认书与合同书的关系等诸项法律问题,运用《合同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以期为解决纷繁复杂的海商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提供基本法角度的原则性评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