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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界对刑法解释方法相关问题争论颇多、莫衷一是,而且在司法实务界对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适用,也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本文从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出发,探讨了刑法解释的各种具体方法,刑法解释方法适用中应遵循的一些具体原则和规则、并从何时运用和怎样运用某种解释方法两个方面分析了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规则。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对选题的意义、学界对刑法解释方法的研究现状、论文的基本内容和本选题的研究方法作了简要介绍。正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之争。在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问题上,对于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有刑法解释的主观解释论、刑法解释的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的综合解释论,刑法解释基本理念的评析和我国刑法解释理念的选择。学界在刑法解释目标的确立上历来存在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和综合解释论的争论。综合解释论又具体分为主观说为主客观说为辅的综合解释论、客观说为主主观说为辅的综合解释论。结合我国刚刚摆脱人治走向法治、司法工作人员水平还比较低等实际情况,我国刑法解释的目标应以探求和阐明立法者制定刑法时的主观意思为主,同时兼顾刑法规定的客观意思,以其作为补充。第二部分,刑法规范的具体解释方法。刑法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学者们按照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提出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等。但笔者认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这四种解释方法既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理解刑法规范的四个维度,又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了刑法适用解释过程中存在的从部分到整体、从形式到内容的逻辑思维顺序。因此,这四种解释方法成为刑法适用解释中相对独立的四种方法。第三部分,刑法规范解释方法的运用。在对目前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争议的归纳、评析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刑法解释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则:文义解释是首选的解释方法;在文义解释出现复数结果时,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和历史解释的方法探求法律原意;经文义、体系、历史解释后仍存有疑义时,采用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是对其他解释方法的最后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