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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待遇原则作为国营贸易企业首要的实体义务,一直以来并未得到应有关注。国营贸易企业的非歧视待遇问题关系着国营贸易制度的整体发展,而WTO相关法律规定又含糊不明,以及实践中的做法不一,长久以来这一问题处以争论中。基于此,本文从历史、法律规定、案例以及法理等多角度出发,通过系统分析,试图厘清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问题存在的种种疑问,并在此基础上展望国营贸易企业及非歧视待遇规则未来的发展趋势,以期对我国的相关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立法及法律实践起到借鉴作用。全文近四万字,除导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营贸易企业概述”。尽管目前对国营贸易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尚无明确定论,但此乃分析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问题之基础。笔者首先通过对GATT/WTO过去和现在关于国营贸易企业规定的分析,尝试对国营贸易企业进行定性,揭示国营贸易企业的特征。然后,通过国营贸易体制历史沿革的介绍,提出国营贸易企业非歧初待遇问题。国营贸易企业规则早在ITO宪章(草案)就存在且被后来的GATT/WTO体制所承继,却一直在诸多细节问题上存在含混,非歧视待遇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加之WTO/GATT条文解释与实践对其均采取回避态度,非歧视待遇成为国营贸易企业规制亟待解决之首要问题。第二部分“WTO框架下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规则”。笔者分别分析了非歧视待遇问题中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相关的商业考虑标准。根据目前GATT第17条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非歧视待遇规则来看,最惠国待遇并未得到严格适用,国民待遇是否成为其中要求之一也存在较大分歧。对此,笔者通过对加拿大小麦局一案的剖析,总结出美国、加拿大和WTO专家组的不同态度,为下文的分析做出铺垫。笔者还发现,GATT第17条中给出的国营贸易企业是否遵循非歧视待遇的唯一判断标准是宽泛的“商业考虑”概念,对此尚有待进一步解释。最后,笔者比较了GATT和GATS中有关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规则的异同,认为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明确规定国营贸易企业承担国民待遇义务。第三部分“对待国营贸易企业的立场主要立场及评述”。笔者在该部分介绍并评述了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区域对待国营贸易企业的立场。美国和欧盟对国营贸易企业偏向于否定立场,在国营贸易的非歧视待遇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程度的适用要求,并且二者对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制均采用竞争法。日本和俄罗斯则由于本国经济利用国营贸易企业较多,而认为有必要保留国营贸易企业,京都领带案反映出日本对国营贸易企业的利用甚至超越了WTO规则。俄罗斯虽然还未成为WTO成员方,但其在积极入世,并且其在经济体制上特别是国营贸易问题上和中国具有诸多相似性,为此,本部分特意介绍俄罗斯的情况。由于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将单独针对中国国营贸易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因而未在此部分就中国立场赘述。第四部分“WTO国营贸易非歧视待遇规则发展展望与我国的对策”。该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和难点。笔者首先从整体上探讨WTO体制内国营贸易企业规则的发展方向。经过历史和实证分析,笔者认为,各国不同政治因素决定国营贸易企业规则将长期存在,且最终将纳入多边竞争法体系,而在此之前,非歧视待遇的严格适用将是国营贸易企业规则发展的必然趋势。笔者还进一步论证了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发展趋势:最惠国待遇原则将得到严格适用;国民待遇将成为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原则要求内涵之一这一发展趋势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商业考虑”则应当更加准确地理解为非歧视原则在国营贸易企业领域实施的特殊例外。然后,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揭示国营贸易体制对中国的重要性,说明中国在国营贸易企业规制问题上的应有立场,介绍中国现行有关国营贸易企业规则包括相关非歧视待遇规则的制定情况。最后,提出了中国在对待国营贸易企业规则特别是非歧视待遇规则时的具体对策:一方面充分利用WTO现行相关规则的不完善,为我国国营贸易体制改革和相关立法完善争取过渡时间;另一方面应当主动完善相关规则,改革国营贸易体制,抓住契机建立和完善竞争法体系,提高市场准入程度,以符合WTO体制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终极目标;同时还要积极参与WTO实践,充分利用WTO提供的谈判场所和争端解决机制,争取在与国营贸易相关事务中的话语权,维护我国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