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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法律思想有着双重的历史起源:其一为希腊哲学理性主义,其二为犹太——基督教唯意志主义。中世纪鼎盛时期的最高思想成就就是古典的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学思想与基督教信仰的融合。正因为理性与信仰的融合,在中世纪的思想体系中,理智因素占据了绝对优势,自然法就是一种理性的法则。但是,随着中世纪晚期唯名论者强调上帝创世意志的优先性,强调理性与信仰的分离,基督教的唯意志主义又得到了恢复,自然法也成了来源于上帝的意志的东西。霍布斯就是继承了中世纪晚期唯名论传统的唯意志主义。作为他的公民哲学基础的怀疑论和个人主义正是来源于唯名论传统。他使自然法从属于自然权利,以及他的主权观念,同样是因为他对唯名论传统的传承。但是,霍布斯与唯名论传统的关联一直没有被很好地挖掘出来,从而致使人们忽视了唯名论传统对现代法律理论的影响,忽视了基督教的唯意志主义对现代法律理论的影响。本文对这一主题进行了初步的思考。
本文首先考察了中世纪晚期的唯名论何以出场,接着探讨了霍布斯的唯名论与他的法律理论的关联,最后在总体上解释了霍布斯的问题意识与唯名论传统的关联以及他对问题的回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