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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权利重要性的不断显现,我国学者开始考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视社会权利为应有人权和法定人权的观点得到学者普遍认可。社会权利通过各国宪法和一系列国际文件上升为宪法权利,列入基本人权。法国二月革命后颁布的1848年宪法首次明确规定社会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
总体而言,尽管对社会权利的承认现状并不乐观,将这一权利规定在宪法中的国家所占的比例并不瞩目,但是,在国际立法方面,社会权利受到了比国内立法更好的确认和保护,这与自由权的情形刚好相反。
在基本权利效力问题上,我国部分学者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因为社会权利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因此,在探讨社会权利的效力问题时,可以借鉴我国学者关于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的研究成果。探讨社会权利效力的最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起具有实效的社会权荆的司法救济制度。目前,我国亟待制定和完善社会权利的各项法律,并在必要时修改现行宪法增设各项国际上认同的社会权利,以切实履行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