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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是人类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和大自然的恩赐,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对各国历史遗存和自然胜地的最高认可和最高评价。
197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出台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世界遗产保护领域的主要国际法依据,为世界遗产事务的开展设定了国际法框架。
中国1985 年签署《世界遗产公约》,20 多年来,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存在许多问题。从泰山的索道到张家界的电梯,从黄山顶的楼堂林立到三江源的花海尽毁,均反映了我国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不足。笔者通过分类列举代表性事例,挖掘出地方和部门利益扩张、管理体制不顺,保护意识淡薄、资金不足、法律缺位等主要问题和问题背后的原因,以分析世界遗产保护领域综合立法必要性、阐述立法的理论基础为基垫,针对问题提出立法对策。
笔者建议立法首先应当构建新的管理体系,建立自然和文化遗产部,然后应当构建新的管理制度,建立“区内游、区外居”制度,“多重使命经营”制度,公益性低价门票制度,世界遗产教育制度、世界遗产基金制度。希望笔者的建议能够通过人大立法得到实现,改善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现状,将世界遗产这一宝贵财富完好地传承给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