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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一轮金融危机的爆发,党和国家的经济工作重心开始注重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为国际潮流的金融控股公司也逐渐成为了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而在法学界,围绕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讨论也日益增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作为社会主义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同时,由于在这样一个转型时期来进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工作,就更加赋予了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立法的时代内涵。本文试图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理论入手,以金融控股公司与传统金融组织的不同为分析维度,结合当下我国基本的金融市场情况,阐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应有的立法方向。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个方向性的建议,那就是在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以及监管机制上下足功夫。金融集团是存在于金融市场之中的一种金融机构集群。从内部而言,它的组织架构较为完善,由一个金融机构掌控其他公司,并将相应的金融业务在内部下属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金融集团化则是指金融集团兴起的现象。金融控股公司则是指:集团以金融业为主,“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的各个子公司”。依靠内部协调机制,金融控股公司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具备了同时处理多种金融业务的能力。最后,国际化经营可以带来全球性的信息优势,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充分调动各类资源来应对庞杂的市场信息,从而实现对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良性推助。例如英国汇丰银行的扩张行动就直接受到德国全能银行经营模式的刺激,最终形成了庞大的金融跨国集团。我国当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在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等三个方面存在问题。在经济社会转型期,脱胎于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天生带有鲜明的政府性和国有性特征,而金融控股公司又是不同于金融业务的集合体,又具有高度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加之我国金融法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形成完善的规制体系,处于萌芽状态的金融控股公司便存在着诸如产权界定不清、立法规制不统一、激励机制落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至于金融控股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可以从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个层面来分析,首先内部风险上存在关联交易、内部利益冲突以及金融垄断等问题;其次,外部风险则存在监管模式繁杂、外部利益冲突、资本金重复计算以及资格认定等四大主要问题。至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监管问题,则可以归纳为第一,金融监管立法缺失,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必须提上日程;第二,现有的金融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存在许多不足。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基础理论以及我国的金融市场基本国情,笔者尝试对前述三类主要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要保证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之多元化;最后还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而对于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在内部风险防范上,第一,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之关联交易。第二,要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第三,通过强化反垄断法之基本法律规范来调整金融控股公司的垄断行为。在外部风险防范上,第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第二,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三,建立资本金监管平台。第四,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格审查机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措施,笔者认为,首先,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并配套出台相关的监管法规。其次,建构合理的监管框架。再次,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