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行政监察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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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修订了多部法典,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对之后历代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众多法典中,《唐六典》以唐代诸司及各级官佐为纲目,记叙了唐朝中央、地方各级官府的组织规模、官员编制及其职权范围,它是研究唐代行政制度的重要文献。唐代的行政监察以《唐六典》为依托,各项具体制度已初具规模,这些制度为唐代行政系统的健康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法律之外,在唐代乃至整个封建时期,“礼”一直是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它为社会成员设定了各种行为规范,所以它也是研究唐代行政监察制度的重要方面。在行政监察的主要形式中,御史台的监察是实质性的,御史甚至可以参与到政治决策中来,但是由于御史人数较少,很难完成所有的行政监察职责。此时,分布于各个部门的勾检官就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实质上,体系庞大的勾检制度作为御史台的重要补充,成为了唐代行政监察制度的重要主体。勾检官大都管理本机构的文书,所以他们十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和官员行政事务的实际,处理基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也就显得得心应手。唐代的行政监察虽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为盛唐的文明奠定了政治基础,但是它同样存在一些无法回避的弊端。首先是行政监察的依附性太强,监察体制尤其是御史监察体制,存在的目的是服务君王,他们作为君王的耳目,协助其净化官场风气、提高行政效率。不得不承认,在君主开明的盛唐时期,行政监察制度对行政系统的健康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到了唐中后期,政治局势趋于不稳定、宰相专政愈加明显、官员素质普遍不高……此时的行政监察很难发挥如前期般重要的作用;其次是主体的多元化,导致“谁都管、但是谁都管不好”。比如监察地方腐败官吏的主体就有御史台的三台、尚书省的左右丞、中央不定期派出的巡视官员以及地方各州的录事参军等,主体的多样性从形式上看是加大了行政监察的力度,实质上却使得监察主体不明确,这使得整体的监察作用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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