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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两代或两代以上血亲及姻亲之间的利益安排,家庭财产的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设立信托,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分配,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它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即"家庭财产信托"。家庭财产信托的设立旨在保障近亲属一定品质的生活,进阶目的在于维护和增进家庭财富、培养后代良好品性。法律界、实务界很多专家学者看好家庭财产信托的前景。从2013年1月至今,我国共有中信、平安、外贸、北京、上海、紫金等6家信托机构开展家庭财产信托业务,还有一些机构开展的是公益、子女教育等类家庭财产信托,这都能看出我国也在积极探寻家庭财产信托的发展之路。我国家庭财产信托业务开始的时间很短,所以会存在很多的问题,在前进的道路上要去积极探索,寻求更多的家庭财产信托模式并进行创新,让它这个模式能够和我国的基本国情的要求相同,这样家庭财产信托才能够发展得更好,进步得更快。但现行法律与监管惯性使其前景远不如想象乐观。开展家庭财产信托业务所面临的现行法律困境在以《信托法》为主的法律规范中的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等各方面均有所体现。这些法律困境中的绝大多数难以通过信托文件约定的形式予以避免或缓解。浅析开展家庭财产信托面临的法律困境,并提出解决建议,是本文的主旨所在。首先,本文分别介绍了家庭财产信托的兴起背景,家庭财产信托的发展现状以及与国外(境外)对比,家庭财产信托发展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家庭财产信托模式的构造要素解析和与我国信托制度关联性分析)。其次,以此为基石,再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四个方面分析制约家庭财产信托的具体成因,这些成因分别是:家庭财产信托目的概念不清导致判断受托人履职尽责困境;家庭财产信托的财产归属问题,信托财产登记法律困境,信托财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负问题;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法律困境,法人作为受托人的法律困境,受托人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义务相关法律困境,受托人保密义务相关法律困境,不利于受托人进行信托交易的信托财产有限责任法律困境;受益人和受托人共享权利相关法律困境,受益人独享权利相关法律困境,受益人权利限制相关法律困境,受益权的变动与消灭法律困境。继而,从理念更新、信托法改造、税法改革三个层面探寻改进制度破解制约家庭财产信托发展成因的办法,然后深挖出制约家庭财产信托的法律核心困境(我国《信托法》的强行法性格)和四个突出问题(信托分类标准存在错误、受托人义务及责任过重且无法转移、受益人权利过于广泛而无限制、配套制度缺失)。最后,对以上困境问题提出综合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