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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实施者是犯罪主体,责任者是犯罪主体。所以,对犯罪的定义,是围绕主体来展开的,而不同的观点,也是针对主体来讨论的。目前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的种种争议,也是围绕单位犯罪主体来进行的。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有关单位犯罪的概念,对其主体的司法认定上也未尽相同,本文就单位犯罪主体理论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简要介绍中外单位犯罪主体立法的历史进程,并提出讨论我国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其不同观点,并重点论述了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认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即必须是具有合法的法律人格和具有单位整体意志的形成能力与控制能力这两个基本的认定原则和标准,并详细探讨了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第三部分从正反两方面确认和否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着重分析了法定单位犯罪主体种类,对四种单位虽然具有单位犯罪主体的表象特征,但实质不具备刑法上人格特征的单位犯罪主体进行了否定,并对六种特殊情形下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的资格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认定,从而确立了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确认与否定的具体情形。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提供有效的方法或途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现状,总结我国单位犯罪立法模式的优点和缺陷,从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两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大胆提出自己的构想,为下一步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