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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程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最为浓重的一笔,作为庭前程序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其设置目的是将可能引起庭审中断的事由集中到庭前程序中统一处理,以此增强庭审的连续性,避免案件的久拖不决。同时,通过庭前会议程序,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并对案件进行意见的发表。对没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予以简化处理,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中着重举证、质证。法官整理出控辩双方的争点,以此更有目的性地主导庭审活动,提高诉讼效率。然而新程序的产生也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此方面的法律规范很少,以致无法指导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包括庭前会议具体由谁来主持,实践中基本不召开,如简易程序能否召开庭前会议、没有辩护人的案件能否召开庭前会议程序等,而且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召开庭前会议程序的情形之一,却没有规定如何操作。论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理论范畴,具体以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构造、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及诉讼职能等几个方面为理论基础。对上述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此些问题的完善措施,并对这些完善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目的是保障庭前会议这一独立的诉讼程序真正具备可操作性,使其最大化地发挥保障庭审高效、集中审理的作用。 在研究庭前会议程序的效率价值方面引用了刘志军案例,在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范围上研究了各个法院的内部规定,通过实证分析法进行分析。论文的庭前会议程序的基础理论章节运用理论分析法,以刑事诉讼的理论范畴为依托全面地分析庭前会议程序的诉讼构造、价值和职能。在提出具体问题的完善性建议时,借鉴了国外庭前会议较成熟的国家的做法,包括美国的庭前会议程序及英国的答辩和听证程序,运用对比分析法,分析对我国庭前会议程序的启示。 论文在最后的章节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建议,论述案件的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的意义。在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范围上进行了扩大,提出简易程序、没有辩护人的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皆适用庭前会议程序的建议。对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如何排除进行构思并构建了庭前会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