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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通过简要介绍实践中2则典型案例,引出保理法律实务中的主要争论。案例一的焦点在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特别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系统进行了债权转让登记是否等于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案例二的焦点在于基础交易虚假时责任分担问题,特别是如何确定银行保理商的审慎审查义务。第二部分为“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通知义务以及银行保理商的审查义务与法律对保理业务的定性有密切关系。本部分在比较委托代理说、债权质押说、清偿代位说、债权让与说的基础上,论证债权让与说的合理性。第三部分为“保理业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通知”。基于债权让与的本质,探讨了保理业务中对债务人的通知,回应案例一的争论焦点。债权转让通知主体不应由应收账款受让人单独作出,通知内容须具有明确的债权转让意思表示,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系统进行了债权转让登记不等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了该义务,通知的收件人要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约定进行、不能随意指定。第四部分为“基础交易的真实性”。探讨银行保理商在债权转让中对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的审慎审查义务,回应案例二的争论焦点。认为关于被转让债权真实性的问题,银行应当同时审查当事人的资信和交易。第五部分为“结论”。建议保理商应在保理业务中关注债权转让通知有效性以及对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在确保通知有效性方面从通知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予以注意,在审查基础交易真实性方面不仅要关注法律文本、签章的真实性,还应注意审查相关单据,也有必要利用公证机制、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