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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通过艾柯和罗蒂关于阐释和过度阐释的论争来论述阐释的界限与标准问题。西方现代以来,随着解构主义的兴起,文学阐释和文学意义的不确定性得到张扬甚至夸大。文本阐释的无限可能性带来了意义的混乱和意义的危机。由此,艾柯和罗蒂等人展开了一系列的辩论。文学阐释是否可能?文学诠释是否是任意的?怎样判断一个诠释是正确而有效的?诠释有效性的标准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考察,不仅是基于理论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基于批评实践的需要。
文章从艾柯和罗蒂的论辩入手,比较了分析了两人的观点,认为从总体上说,艾科的意见是站得住脚的。文章因此发表了以下看法:
一、理论上说,阐释是无限有界的,即,对于每一个文本而言,虽然阐释的可能性是无限的,但还是存在着某些标准,规定了阐释有效性的最低界限,使得有些阐释成为过度阐释,因此是无效的阐释,就像一个偶数集,虽然它拥有无数个偶数,但它仍然是有界的,只是整数集的一部分,如果它超出了整数集的界限,它就不是偶数集了。
二、阐释的标准与考试中所设立的及格标准不同。阐释的标准不是人为的、先在的。不存在着一个唯一的、正确的标准,规定了阐释有效性的最低界限。可能存在着多个阐释标准,如连贯性标准、经济性标准、互文性标准等,只要违反了其中一条标准,阐释就会成为无效的或过度的阐释,而且,只有在我们批评或验证阐释时,我们才会知道究竟它违反了哪一条标准。
三、连贯性标准是最明显、最普遍承认的标准。所谓连贯性标准指的是阐释内部的逻辑连贯性、同一文本的各种不同阐释问的连贯性以及这些闸释与其它相关文本阐释的连贯性。这些连贯性,归根结底,既与文本的语言和结构有关,受文本语言及其结构限制,又受一些非语言因素即文化历史因素的制约。
四、虽然从理论上说,一个文本可以有多种甚至无限种阐释,但由于受特定共同体的文化和历史的制约,实际上只会有少数阐释被认为是“好”的或共同接受的阐释。
文章最后指出,虽然它澄清了阐释学的某些问题,特别是虽然它系统地阐明了连贯性作为阐释标准的问题,但其中的一些论述难免引起争议和批评。作者希望有兴趣的读者继续探讨涉及阐释学的某些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