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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国家检察权实际行使者的检察官却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制约。而且,我国现行立法对检察官在行使检察业务职权时的主体地位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与检察机关外部的检察权行使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包括检察领导职权、检察业务职权以及检察非业务职权。然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于检察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或监督权亦或者其它性质的权力的定性,尚未形成一致认识,更遑论检察官所行使的检察业务职权如何独立行使了。本文主要对检察官这一群体的范围、权力及我国检察官独立的实践与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从1999年至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计划》《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是否应当独立行使检察业务职权及排除不当干涉的问题,持肯定态度,但其没有规定检察官在独立行使公诉职权(属于检察业务职权)时该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规则,亦未明确规定检察官是这一检察业务职权的行使主体。基于此,本文在检察官应当独立行使检察业务职权的前提下,主张应当由检察官专享检察业务职权并从立法角度、实际操作角度提出完善检察官独立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主要运用语义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检索法,以法学理论为基础,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实践,以消极的相对独立为视角,具体分析检察官及其检察业务职权的独立行使问题,进而得出检察官基于检察业务职权的性质而享有部分独立性的结论。本文首先明确了独立的主体理应是全体检察官,而不是部分检察员。辨明了检察官独立实质上是检察业务职权的独立,不是行使全部检察权的独立。之后阐述了检察官独立的价值,以证明检察官独立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检察权的性质、检察官的法律地位、授权程度、权力分配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论述了我国检察官的独立必然是消极的相对独立;第三部分考察了我国检察官独立的实践,在论证检察官独立的现实依据的同时也分析了这些实践所存在的问题。接着对我国学界目前对检察官独立的构想进行了阐述,并对这些观点做出了初步分析。之后在第四部分对以上构想以及其它检察官独立的设想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以前研究中的一些误区。最后,根据我国检察官独立的理论与实践并结合本文的论证,对我国检察官独立的路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