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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是世界性的问题,与毒品犯罪和环境问题并列称为三大世界公害。少年犯罪被各个国家视为应当最优先解决的问题,少年犯罪的发展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随着犯罪低龄化和复杂化,如何预防少年犯罪的问题的也越来越受到关注。预防少年犯罪就要从少年的不良行为开始,本文关注对虞犯少年问题的法律构建和完善,通过保安处分以非刑罚和非监禁手段矫正少年的犯罪倾向,实现对社会的防护,从根源上减少少年犯罪的发生率。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从我国的少年司法现状出发,通过介绍我国对论文相关选题的研究成果,以及选题意义来说明研究虞犯少年问题的必要性。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对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中,明确少年犯罪的成因、界定和划分,引出对于虞犯少年的研究必要性。少年犯罪对于各国能否有效控制和减少犯罪率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上的特殊性,来源于社会、家庭、学校中,任何不稳定因素都可能造成相当的影响。要研究少年犯罪首先应当明确少年犯罪的起刑年龄,年龄的大小对于少年违法犯罪之后如何加以惩罚和应当采取什么形式的处罚手段有关键的意义,在对少年起刑年龄的认定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存在差异。明确起刑年龄之后就应当确立少年实施什么样的行为,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少年犯罪这一概念如何予以定义。第二部分是对介绍虞犯少年内涵,明确什么是虞犯少年,以及通过对日本和台湾地区虞犯少年的外在形式和具体行为,来明确我国是否应当建立虞犯少年概念。虞犯行为是特定主体在特定环境中所施行的行为,不良行为包含于虞犯之中。对于虞犯少年的行为类型的认定,日本和台湾地区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其内容值得借鉴。第三部分论述了保安处分制度的内涵,对保安制度的进行分析,了解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保安处分从古罗马时代的萌芽到成为形势政策和刑事法律理论并被纳入现代法律体系之中,是由于保安处分作为对刑罚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和不足具有良好的弥补效果,对预防犯罪和防卫社会起到明显的作用。保安处分制度和刑罚之间关系存在以刑事实证学派为代表的新派所主张的一元关系论和以刑事古典学派为代表的旧派所主张的二元关系论,两种主张,随着时代发展和刑事理论的发展,已经难以区分二者的关系是一元或是二元,两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保安处分的适用要考虑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在适用的对象上可分为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物的保安处分,大部分的国家立法中主要针对的有危险可能的行为人。第四部分是讨论虞犯少年能够适用的司法制度,从少年犯罪的司法制度中引申出虞犯少年可以适用的司法制度,对虞犯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构建虞犯少年司法制度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我国少年犯罪的发生率。将保安处分制度引入少年司法制度之中,通过教育感化的方式改善少年的处遇,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成本,改变司法现状,减少犯罪。在立法中明确少年的虞犯行为,同时将保安处分作为处理虞犯少年案件的第一选项,对我国现行的少年案件处罚手段进行改造,从多个方面完善刑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