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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既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诉讼制度,却又是被行政法学界所忽视的重要研究课题。现行法对于释明的规定仅具有框架性、总目式和原则性,实践操作性不强,并且司法实践认识不统一,释明乱象丛生。故以行政诉讼释明制度为研究对象,既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极具现实意义。鉴于此,行文通过实证研究法、文献资料分析法等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对行政诉讼释明的基本概念、正当性基础、现状与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得出了一系列的结论。行政诉讼释明是法院的一项司法义务,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区别于行政释明、行政诉讼指导。对于释明对象来说,接受释明是一项诉讼权利,因此,释明对于释明对象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释明主体却具有强制性。基于释明的这种双重属性,存在释明不当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补救权利,而法院则视属于程序瑕疵还是程序违法给予相应的“指正”或重审。行政诉讼引入释明制度有坚实的正当性基础,即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变以及辩论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确立提供了前提性条件;对当事人实质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保护理念的强调以及公正价值的追求使释明确有必要;此外,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及听审请求权的落实都依赖释明。通过考察域外行政诉讼释明制度,可以获得的正面启示包括:释明主体要明确具体,释明对象不局限于当事人,释明方式可以多样化,释明内容具有广泛性;而反面启示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应对释明的限度、释明的法律效果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释明制度时,应当在以合法性、适当性、中立性、效率性以及探知当事人真实意思作为释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立案庭法官、合议庭成员与独任法官以及法院作为释明主体;明确一般情形下的释明对象应当是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定情形下还应当包括社会公众。应当坚持以书面释明为原则,口头、电话等多种释明形式相结合,同时界分告知、说明和解释三种不同方式的适用情形,增加发问、提示、建议三种新型释明方式。此外,可以以避免突袭裁判、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障碍、消除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使行政争议获得实质性解决作为划定释明范围的原则性标准,扩宽不利后果、专业法律术语等诉讼事项的释明。并且,在释明的内容上,可以围绕需释明事项的性质和目的制定大体的标准。最后,应当框定释明的限度为至少能探知当事人真意,从而最终实现“当胜者胜诉,当败者败诉”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