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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的论述和平等理论的论述,前人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是,在平等就是权利的质的规定性、权利的实现必须实现权利的平等问题上,却是论述极少。拥有自由意志的人,应当真正享有权利,而自由意志的规定性就是无差别的平等,因此,权利的平等是权利的本质性规定。同时,权利平等也是现代法治特征的质的规定性。现代法治所具有的社会公正、政治民主和法制权威等特征的内涵,都离不开权利平等这个‘中轴’,都要落到这个基点上才能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解释。从“权利平等”本身出发去认识研究权利平等,将权利平等放在社会现实关系中去研究,这才是遵循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则,运用辨证唯物史观的科学研究方法。再通过对农民权利平等性问题的研究,为人们正确全面地认识当前转型期中国“三农”问题以及如何正确解决之,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权利的法学视角。法学界对农民问题的研究分析也甚少,不是太笼统失之理论分析,就是太过于部门法化,总之,没有触及农民权利背后的平等性问题。从权利法学的角度去研究“三农”问题,揭示其权利不平等的本质,已是今后国家解决“三农”问题时无法回避的课题。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及现实的研究,认为由于在国家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在制度设计上对农民权利的限制乃至剥夺而导致其贫困,进而引发“三农”问题,而非因贫困导致权利的丧失,所以“三农”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问题,即如何充分保障农民的权利平等、如何把农村纳入统一的国家法治现代化战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