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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国民经济稳步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城镇化进程速度加快。闲暇之余,人们更愿意投身大自然的怀抱,去享受山水、绿荫所带来的轻松与惬意。但是同时,很多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都在遭受着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污染:周边的环境遭到污染;生态平衡被打破;景区人们的生存现状受到威胁;生活质量在不断下降;严重制约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近些年来,旅游业的发展较为迅速,但随之而来也使自然生态环境遭受着严重破坏,且呈现愈演愈烈的严峻态势。如环境污染严重、破坏性建设众多、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随处可见等,这些旅游活动不仅破坏了旅游区的自然景观,甚至会对其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尽管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明确了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自然资源、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开发保护、规划建设等工作,也起到了法律保障的作用。但是,缺乏对已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治的规定。而主要依靠其他的社会监督手段也是不现实的。而规范性、教育性、强制性、引导性作为法律的重要特点,已经成为打击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最有效手段。由于目前我国关于自然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相对较少,所以我们务必要把法律基础理论建设作为旅游资源开发中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才能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本文探讨了用法律手段约束与引导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开发向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好的保护旅游开发中的自然生态环境。全面论述了我国旅游开发中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及其原因,得出其根本原因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缺乏对已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治的规定。系统分析了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旅游发达国家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及其先进的管理体制。尤其是美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英国的“管理协议”“经济补偿”达到政府和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的一种社区共管制度,澳大利亚国家公园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等。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旅游开发中自然生态环境立法保护的建议。包括:完善我国自然生态环境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自然生态环境的立法位阶较低,没有一部完整的旅游法来规范旅游业,也没有关于自然生态环境的单行法规和结合地方实际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时要权衡多方面的利益,不仅要规范政府机关和旅游企业的行为,还要规范社区居民的行为。我国还应借鉴旅游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旅游开发中自然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的规划,建立旅游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及其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社区共管模式,生态补偿模式等对现有法律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土地纠纷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自然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等强化地方主管机关之间、地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横向关系,以及与地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纵向关系。立法实现其目的的最后保障手段是通过法律责任来完成,因此法律责任在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从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这三方面进行阐述,通过对现行环境法律责任的研究,从中发现其不足之处,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完善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