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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而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难现象普遍存在。虽然民诉法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证据形式,但其中有些形式一般情况下并不适用于违反忠实义务的离婚及因此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如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有时证人证言也不容易取得,而由过错方主动陈述过错的情况更是极为少见。这样一来,能够有力地证明过错方过错的证据就只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几种形式,而这几种证据在民诉法中通常是要求当事人自己查找的,由于婚外情的隐蔽性、当事人证据意识的薄弱和证据收集手段的有限,往往导致无过错方的举证不能,使“旁观者清,当事者迷”的胜诉变成败诉,使法律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落空。此外,尽管法律规定了证据的有效形式,但法律并不鼓励当事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原理,取证的方式仍须合法,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应具有证明力。这样,本来违反忠实义务的离婚案件的证据就难以取得,而证据规则又排除了部分非法证据,使当事人为胜诉不择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被认定而败诉,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或部分真实的。根据以上司法实践中的举证难问题。本文将在概述和具体分析举证困难形成的主要原因的基础上,重点从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两个角度加以分析研究。首先,关于举证责任,笔者从确立优势证明标准、调整举证责任、加强举证指导和扩大法官的裁量权力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适当合理地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其次,对于证据收集,本文将从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适当情况下的法院调查取证、民间调查行业证据收集的规范化和当事人证据意识的牢固树立等四个角度进行探讨,以明确证据收集的合法途经。最后,本文将从立法角度进行思考,期望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以及赋予当事人证据收集的合法途经。使无过错方在诉讼中能够做到合理、合法、及时、有效的举证,不断缓解并逐步解决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难问题,最终实现惩罚过错方,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