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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文以“处分原则的转型及其解释”为主题,从法理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双重视角,以1982年至2015年这个时间段内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制度发展为素材,从射程变迁、技术改进、公益限制和制度误用等四个维度,展示和解释中国民事诉讼法上处分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实践及其变迁,反思处分原则及其制度贯彻中的基础观念问题与立法技术问题,力图实现对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系统化和法理化理解。第一章“处分原则的射程变迁”,主要试图指出,即使在处分原则的理论定义和立法表述没有丝毫变化的情况下,对处分原则的具体理解和贯彻也可能极为不同,特定的时代背景和法律观念调整着处分原则的具体“射程”。本章主要以应诉管辖和自认这两个规则的变迁过程说明处分原则射程的变化。通过应诉管辖规则长期缺失和最终确立的解释和分析,本文试图表达和证明,处分原则曾长期处于“国家干预”观念的内部压力之下,也处于有错必纠等法律观念的外部干扰之中。通过对自认规则长期缺失和最终确立的解释和分析,本文试图表达,处分原则可能因为民事诉讼法赋予法官对“事实认定”的绝对主导权而被排除适用,这是处分原则与民事诉讼体制或基本模式(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直接相关的重要证据。第二章“处分原则的法律技术”,主要是试图指出立法技术会对处分原则的贯彻产生实质性影响,处分原则的实际贯彻需要立法技术上的精致改进。本章主要以撤回起诉规则和诉讼时效抗辩援用主体规则为例来说明两种立法技术改进的方法。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撤回起诉规则的反思,本文主张改变笼统“法官裁量”的立法技术,改为“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如果有例外的话),原则上应当允许处分,但有例外限制,该限制可能是法定情形的罗列,也可能是设置抽象的兜底条款。通过对诉讼时效援用主体规则的变化的描述和反思,本文主张对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作出明确区分,避免将刚性程序运用于实体问题,导致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剥夺或者“代行”。第三章“处分原则的公益限制”,主要是试图提出两种类型的当事人处分权限制问题。任何有价值的事物都有其限度,至少是适用范围或条件,而且需要面对特殊情况。通过对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规则变迁的解释与分析,本文试图主张,以该规则为范本,在常规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在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时,应打破作为处分原则核心要义的“处分权对审判权的限制”,允许甚至要求法官依职权有所作为。通过对我国《民诉法解释》中允许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进行撤诉和和解的规则的反思,本文主张,为强化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避免公益诉讼私益化,不能简单将私益诉讼中的处分逻辑都运用于公益诉讼,至少要设置极为严格的条件,并在制度上强化监督。第四章“处分原则的制度误用”,主要是试图对立法和实践中贯彻处分原则的两种不当方式进行批判。当事人的处分权可以限制法院的审判权,法院的审判权也会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行使进行监督。通过对诉讼中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常规做法的反思,本文主张,重新审视和设计诉讼和解规则,强化其法律效力;如果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因此要求撤诉,依据现行法框架,法院应依职权制作调解书,而不是准予撤诉。通过对“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反思,本文主张,强化调解作为处分原则的典型体现的一面,充分保证其选择性和自愿性,淡化调解作为法院审判权的一面(并非否定),特别是放弃以考核督促法官调解的方式来增加调解率,避免产生“强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