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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地方立法主体的增加,我国地方立法目前正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地方立法文本的数量将成倍增长。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也将日益凸显。解决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当前的立法体系由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其中地方立法权从属于中央立法权。中央立法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立法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于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庞大,影响巨大,地方立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之间在内容上存在大量的重复,既存在完全型重复,也存在细化型重复;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之间在内容上的差异性以多种方式存在,它包括空白性差异、细化性差异、补充性差异和变更性差异。以上重复和差异反映出了我国地方立法存在“与上位法抵触”,“缺乏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导致以上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立法权限不清晰,立法程序不完善,立法监督实施不力,立法队伍素养不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包括明确地方立法的权限,完善地方立法的程序,强化地方立法的监督和加强地方立法队伍的建设。地方立法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工程,国家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