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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程序在时间上是指刑事案件在提起公诉后到开庭审判前的一个阶段,在内容上主要是指在案件开庭审判前,以庭前审查和开庭准备为核心的诉讼程序和活动。庭前程序还是联系刑事诉讼审前阶段和庭审阶段的一个中间环节,其功能主要表现在对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进行过滤、分流和准备等方面。庭前程序不仅可以提高庭审程序的效率,而且可以实现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功能。目前我国刑事庭前程序正在不断改革,总体上说我国刑事庭前程序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同时又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若干因素。由于庭前程序本身还不完善,还不能充分实现庭前程序本身应有的功能。 当代世界三种代表性的的刑事庭前程序模式有:英美当事人主导型模式、法德法官主导型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型模式,英美当事人主导型模式注重程序的正当性以及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控辩双方较多地参与庭前的程序活动,庭前程序比较完善和复杂。法德法官主导型模式更加注重对犯罪的控制,庭前程序的主要活动由法官进行,庭前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日本的混合型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相结合的产物,在庭前程序中既有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特点,也有职权主义的特点。反观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庭前审查和准备程序规定过于简单,亟待完善。 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设想和方案:首先从总体模式上看,我国应当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庭前程序模式,而不是照搬别国模式,应当在吸收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我国现行庭前程序进行改革。其次,完善庭前审查程序。应当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刑事审查庭进行程序性审查,取代现行的由立案庭进行审查的做法;设置庭前法官进行庭前实体审查,庭审法官不得进行庭前审查:明确庭前实体审查的证明标准是“有合理的根据”或者“表面上的证据确凿”;规定审前会议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一种形式:再次,建立和完善证据展示规则。包括证据展示的主体、证据展示的时间、地点、方式、展示证据的范围、违反证据展示规则的法律后果等。最后,还要完善其他与庭前程序相关的程序和制度,如庭前羁押制度、简易程序、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