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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现代化和社会城镇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峻。环境侵权行为具有自己的特征,而环境侵权问题的公力救济途径又存在缺陷,所以本文着重论述了环境法中的自卫权的产生,环境法中的自卫权与环境权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行使环境法中的自卫权的具体条件,以及如何实现环境法中的自卫权。环境法中的自卫权是正当防卫理论在环境法中的具体运用和适当发展。本文主要运用对比研究的方法,结合正当防卫理论与环境法的基本特征将环境法中的自卫权的行使条件、基本原则、制度以及实现展开阐述。文章最后的结论部分对环境法中的自卫权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为环境法中自卫权的有效实施提出了确实可行的建议。环境法中的自卫权在现实中的应用,最难以突破的难点是度的问题。在传统的正当防卫中,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而且不能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过度损害。与刑法理论中关于正当防卫理论不同的是,在环境侵权案件中,采取环境法中的自卫行为的防卫强度和实施侵权强度通常难以进行比较,因为有相当数量的环境污染事件具有潜在性、长期性、滞后性、积累性等一系列特点,所以,本文着重在环境法中的自卫权的限度进行研究,深入分析,为环境法中的自卫权的可实施性增加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