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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近年来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对于企业主动或被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带来的经济后果也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会议报告中明确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进一步说明现代企业的经营目标已经开始转变,不再是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主,而是转向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然而企业目标的转变仅仅由企业自行进行内部治理是远远不够的,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15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了“两手合力”论,指出在中国企业价值观念转型的过程中,政府的适当干预是必不可少的。2008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出台文件规范披露社会责任的相关事项,强制性要求治理板块企业出具单独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但是这种政策的颁布是否能对企业起到一个监管的作用,以及其带来的具体的经济后果还没有系统的理论分析以及实验证据,因此,本文针对强制性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分析其经济后果,以期能够为在理论上对企业经营价值观的转变提供方向性的指导,为监管部门加强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效果提供可参考的建议。本文以强制性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将国内外的学者对强制性要求披露带来的企业行为的改变以及经济后果进行了一个梳理,然后从理论角度出发,介绍了强制性披露的制度背景,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机理,以及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其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其次,本文选取西山煤电作为案例,分析强制性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对企业的影响,并结合之前的影响机理,对理论分析进行印证,主要分析了企业在受到强制性管制政策之后的行为改变,以及改变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经济后果,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政府实施的强制性管制政策的确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企业行为,使企业主动或被动增加成本来承担社会责任,并对社会主体以及政府主体带来正外部性影响的。最后,本文对企业和监管部门分别提出建议,包括企业应该如何树立新的财务管理理念以及经营价值观念,监管部门应该如何通过加强对市场的管理促使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以强制性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为主要研究点,分析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的行为所产生的主要经济后果以及对现代企业发展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