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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郊区通州的宋庄镇,以小堡村为核心,吸引了全国各地约1500名艺术家,形成了有名的画家村。他们中有近300人购买了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住房。画家村里的画家李玉兰就因这一类型的“小产权房”纠纷被房东(村民马海涛夫妇)诉上法庭。这不是特例,在全国各地涌现出很多这一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而此案的判决所带来的社会效应迅速波及全国。“小产权房”的一举一动攸关众多主体的利益,这一特殊现象也引起了媒体、学术界及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小产权房”问题的严重性日益显现,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越来越不协调。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立法机关和各地方政府尚未正式出台有关城市“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立法或政策。为解决这一中国特色的难题,我们以土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并由农民集体行使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为逻辑起点,对“小产权房”现象形成的原因与发展趋势进行考察,全面总结和分析我国集体土地制度和权利体系。对思考“小产权房”问题的理论基础加以阐释,并对这些理论基础进行了法理分析。对此问题的分析,笔者运用了:历史、文本和比较的研究方法。从这一现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及其发展趋势入手,以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文本为出发点,运用经济宪法学的理论对我国集体土地制度和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特别是对公私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以及城乡统筹一体发展进行阐述。同时,以公共利益理论为考量标准,分析在“小产权房”现象中产生的代表观点。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法治,这已经是法学界与整个社会形成的共识,但包括我国宪法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在内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法治过程相比还不尽完善,因此,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吸收和借鉴国外及相关地区的研究成果。在“小产权房”的研究中,引入土地发展权这一理论。通过对美、英等国土地发展权的比较研究,联系我国的现实,防止不顾本国基本情况的比较研究,破除唯西方法律是瞻的神话,对土地发展权进行了本土化设计,以避免与我国的实际相脱节。因此,根据我国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国有),使用权归集体行使的实际,相应地我们将土地发展权交由农民集体行使,可以有效地维护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免受城市化的侵扰。通过以公共利益和土地发展权理论为基础,结合历史研究、文本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针对“小产权房”这一问题的发展状态,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并对公共利益的决定等影响该问题解决的先决条件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小产权房”的最终解决必须以法律的要求和公共利益为准则,通过合法的程序决定。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最基本保障,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时,有必要让社会知晓与“小产权房”有关的所有主体的观点,以辩论的形式表述各方观点,由投票或具有可诉性裁决程序产生最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