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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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犯是指刑法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因在一定的期限内因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后,再次故意实施该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最终直接构成犯罪的一种入罪标准。多次犯经历了从萌芽到确立、成熟至迅速扩张的发展阶段,其是我国为应对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在刑事领域做出的对策。多次犯的实质是把行为人多次实施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客观现实与其再次实施该种违法行为的征表相结合,从整体认定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多次犯是在行政处罚手段对于主观恶性较强的行为人已经失效的情况下,对其处罚升格而进行刑事处罚,认定构成犯罪的一种法律拟制。多次犯不同于现有的四种犯罪既遂类型,即结果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多次犯是一种新型的既遂类型,是一种新型的入罪标准。多次犯的立法原理是对于行为人多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所征表出来的危险性格的升格处罚。多次犯的设立有相当的积极意义,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而且是克服情节犯内涵模糊的途径之一,体现了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融合,有利于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行政法与刑法的紧密衔接。认定多次犯首先要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故意为之,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已经受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此外还应当要求行为人实施第一次违法行为与最后一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性行为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在认定多次犯时不得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公安部制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累计处罚制度也应当被排除在多次犯适用法律之外。我国关于多次犯的法律规定发展十分迅速,但是从目前来看,由于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中仍存在规定散乱不系统、关于多次犯的认识不统一等问题,有可能导致打击范围的不合理扩张。因而当前应当逐步统一对多次犯概念及成立特征的认识,在刑法总则中增加总体界定多次犯的条文。并且为了显著区分多次犯与多次犯罪,应在分则中具体阐明“多次实施XX行为”与“多次实施XX犯罪”,而司法解释中多次犯出现的范围应当被限定在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等情况当中,不得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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