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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更换或去除其注册商标,并且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影响了流通领域中消费者的判断;侵害了商标的信息传递功能,阻碍了企业知名度、形象、产品信誉和品质形象的传递;侵害了商标代表的利益关系,使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品牌在市场上难以确立,在市场上丧失应得的份额。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违反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法律原则。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概述,论述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概念以及表现形式,对商标反向假冒的内涵界定是探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基础。第二部分针对学术界有关商标假冒行为性质的争议,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定性,认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学术界存在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否定论给予一一地剖析,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分析,具体从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性四个方面,得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另外,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危害后果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害性作进一步的补充,主要包括六方面的内容,即商标专有使用权,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商誉,商标的识别功能,商标代表的利益关系,商标的信息传递功能。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的现行法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制,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的相关内容。并且比较其在调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方面的效果,得出结论,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适用应当以商标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国外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立法规制,主要包括两种立法模式:单轨制和双轨制。第五部分根据上一部分对其他国家、地区对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规制与模式的分析,着重阐述我国《商标法》在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上的立法缺失。第六部分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理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民事立法完善建议。通过确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标准,并增加列举的事项、对“投入市场”做扩张解释、加大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举证责任应该倒置、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刑法中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完善我国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立法规定,增强司法机关的实践可操作性,加大规制力度,构建完整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