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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实质上是各方利益的冲突,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解决各种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冲突,较好地解决各种矛盾。在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明显地体现了乔丹的民事姓名权与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对于该案的解决,法院也给出了判决的理由。笔者以该案为突破口引入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即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对两种权利冲突作了最基本的分析和阐述,主要对姓名权的概念及历史发展问题进行阐述,并对权利冲突的原因作出详尽的分析,归类整理了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样态;第二部分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就“解决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所面对的困境进行了细致的研究,根据我国目前提供解决冲突的法律依据,指出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所在,一般在实践中对于法律条款的引用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司法实践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域外法律制度如何解决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对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汲取可用之处,对完善我国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有所助益;本文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在解决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之后,提出了可供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强调补充、加强法律原则在权利冲突问题解决上的重要作用,并对如何规范化地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提出了解决之策。虽然我国已经设置商标无效程序,但该程序在实践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不容忽视,笔者对商标无效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最后,笔者认为我国应承认姓名的财产性价值,完善在先权利制度,完善商标宣告无效程序和司法救济的衔接。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除了事后的救济外,还应当加强事前的防范,对于有关主体,应当尽量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应尽的义务,尽可能地把权利冲突消灭于萌芽之中,保证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