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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流通的安全与便捷是票据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票据保证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增加票据的信用,保障票据的安全,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票据保证作为票据行为的一种,成为票据流通环节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丰富了债权债务关系,也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转让。票据保证同时具有民事保证的从属性和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这两个相对矛盾的特性共存于一个制度上,给票据保证的理解带来很大的困难。因而,对票据保证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的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从票据保证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的基本概念入手,借助票据法、票据保证的基本理论、民法债权的相关理论,通过探讨票据法上的票据保证的概念和特征,分别阐释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在票据法上的体现,以及票据保证的从属性和独立性是如何统一体现在票据保证上,使得读者对票据保证的从属性和独立性能有一个较为清晰明确的认识。票据法上的票据保证部分,从票据保证的概念入手,通过对票据保证和民事保证的具体制度的对比,得出票据保证的特点是无因性、独立性、单方性和要式性,并在此基础上详细介绍了票据保证生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介绍票据的生效要件时,比较考察外国的相关制度,论述了我国该制度的合理与否。票据保证的从属性部分,因为票据保证和民事保证设置的目的都在于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所以票据保证的从属性源于民法上保证的从属性,但是为了保护票据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对票据保证从属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弱化处理。在弱化票据保证从属性的同时,票据保证还是承继了不少民事保证的从属性,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也体现在票据保证的诸多方面。票据保证的独立性部分,阐述了票据保证彰显其独立性的制度功能及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在票据法上的体现,并论述了在民事保证以从属性为其本质属性的前提下,票据保证强调独立性并没有背离传统民法理论。从属性并不是最初就是保证的本质属性,相反,在保证制度设立之初,更多的是体现独立性。在后来的经济发展中,民事保证除了具有从属性,也在很多地方体现了其相对独立性,另外,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存在价值追求、涉及的当事人等诸多方面的不同,使得票据保证相对于民事保证更注重独立性。虽然从属性和独立性是一对相互矛盾的属性,但是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属性却能协调统一的共存于票据保证制度上。通过论述,我们可以知道,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和从属性虽然相互矛盾,但是这两个属性较好的平衡在票据保证制度中,使得票据保证制度具有民事保证的从属性也不缺少票据行为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