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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以上三种并购方式中,尤以横向并购反竞争性最强。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并购行为中,主要针对的是横向并购行为。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实体问题指的是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集中度认定、并购企业的抗辩制度等问题。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企业并购的规制立法借鉴了欧盟和美国方面的立法经验。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集中度认定中均参考了欧美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立法中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和通过市场份额来认定市场集中度的方法。在抗辩制度中规定了参于并购方企业可以公共利益为由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提出申辩。但是,比较欧美《横向并购评估指南》和《横向合并指南》,我国在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实体问题上的立法仍然还完善。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第一,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引入商业计划书分析法和临界损失分析法;第二,在市场集中度认定上引入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第三,在抗辩制度上规定效率和破产抗辩制度,以公共利益抗辩作为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