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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的飞速发展让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当前,中国一方面要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另一方面要保护已经十分脆弱的环境。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理论界多从整体的角度对环境犯罪进行研究,极少把污染环境罪作为一个独立的课题加以研究,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罪的一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的研究状况进行分析和比较,在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污染环境罪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 全文约31000字,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本部分主要对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及其立法沿革作了简单地介绍。所谓污染环境罪,是指行为人向环境中排放的物质或者能量使其在环境中的数量、浓度或者强度超过了适用于该环境的质量标准,严重降低环境质量,以至影响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我国的历史上,由于种种原因,污染环境犯罪长期处于被忽略的地位,直到最近十年才出现专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罪名。 第二部分:本部分着重探讨了刑法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中的价值定位。文章首先对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本位主义的争论进行了分析,指出自然本位主义是站不住脚的,但人类中心主义也存在着需要修正和改进的地方。刑法以“人”为保护的中心,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个人本位,更不能理解为只包括目前生者,需要从整体的高度,运用发展的眼光来定义,既包括对个体利益的侵犯,也包括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侵犯,既包括对目前生者利益的侵犯,更包括对子孙后代的利益的侵犯。因此,凡是可能危及人类生存以及生活质量的污染行为,都可以纳入刑法所调整的范围。此外,文章还对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指出环境与经济的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使得刑法在介入环境污染治理时不得不考虑很多经济的因素。我国刑法在惩治污染环境罪时必须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第三部分:本部分重点探讨了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文章首先对污染环境罪的客体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以环境权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比较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接下来,文章探讨了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