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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无偿出借后发生意外事故,而车主在车辆出借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时,借用人对第三者的法定赔偿责任是否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指明车辆借用人是被保险人,那么车主(被保险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无需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承保的是车辆一方对外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车辆借用人也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故保险人应当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由此,引发了我们对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的探究。本文的分析思路总体上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介绍案情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步,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总结自己对争议焦点的看法;第三步,综合上述分析得出研究结论;第四步,对此类案件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情并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机动车商业第三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何确定?第二,本案中潘某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第三,郑某是否具有请求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资格?第二部分,对案件中的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通过对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的“保人”和“保车”之争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依据“保人”原则来确定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所以借用人对第三者的依法赔偿责任不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第三部分,从保险利益原则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分析潘某是否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通过分析笔者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郑某及其家庭成员。虽然借用人潘某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其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第四部分,探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条件。通过对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构成的分析,明确了本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并没有发生。因此被保险人郑某不具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的资格。第五部分,总结笔者对案件三个争议焦点的看法,最终得笔者对案件的研究结论是: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更合理。第六部分,通过对案件的研究,笔者提出了两点解决此类案件争议问题的方案。一是从“保人主义”和“第三者保护主义”的原理出发,界定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二是大力发展个人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