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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发端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信托制度,经由百年判例之发展,终于在德、日等国扎根,大有独占鳌头之势。近年来国内经济不断发展,市场涌现出大量让与担保交易,国内各类经济主体因融资需要常转移(订立买卖合同方式)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从而取得贷款。因法无明文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处理不一,对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也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解释第24条对此类型案件进行裁判指引,但却回避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本文认为,以买卖合同方式为债权提供担保属于让与担保,虽我国法律未明文确立让与担保制度,但仅就合同而言,让与担保合同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逻辑获得成立的前提亦是让与担保合同有效。此外,第24条已在司法实践层面确立了让与担保制度。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及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让与担保及相关制度进行介绍。首先简述让与担保制度的发端,在参考各种观点后,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定义。进而介绍让与担保与典型担保之区别。最后切入主题,介绍让与担保合同的概念与标准要件,并根据不同标准,对目前民商事实践中存在的不同形式的让与担保合同进行分类。第二部分对让与担保案件的裁判案例进行归纳分析。针对法院对于让与担保合同效力认定、担保物权成立与否以及债权人受偿方式等问题,归纳不同法院之不同裁判理由并将其汇总成表格,由此总结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并据此在本文第四部分展开分析和反驳。第三部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进行分析并由此倒推出让与担保合同有效的结论。着重分析第24条对司法裁判的积极作用、能够解决的实践问题以及遗留未决的问题。根据24条第2款的相关分析,在审判层面,最高院经由司法解释之手确立让与担保制度。并根据对24条的分析反推出本文结论,即让与担保合同应当有效。第四部分从正面给出买卖合同(让与担保合同)应当有效的原因。根据本文第二部分归纳的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之裁判理由(非当事人真意表达;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禁止流押之规定),笔者一一进行反驳。最后,根据物权区分原则,认为即使担保物权目前虽仍不被我国法律所承认,但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让与担保合同应当有效。第五部分从实践层面回答承认让与担保合同有效的实际需求与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比较典型担保与让与担保在法律架构上的区别,得出典型担保并不能将让与担保制度所涵盖的结论;另一方面,总结让与担保制度的独特功能,其功能非常适合民商事实践(特别是商事实践)的需求。因而,在实践层面承认(至少不否认)让与担保合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