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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是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动的时期,处在社会转型的十字路口。内无民主,广大民众在封建专制的铁幕下残口延喘。外无独立,一向以“天朝大国”自诩的清朝,沦为被侵略、被欺凌、被分割的地位。面对如此巨大的变化,一批批先进的中国人开始探索救亡图存之路,欲求古老帝国的新生。 国门己被打开,迎来的不仅是洋枪和大炮,还有近代西方先进的社会制度,中国传统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大乱方能大治,正是在这样一个激荡的历史背景之下,中国两千多年的传统封建法制渐渐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不得不踏上了变革之路。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专制传统的国度,从专制转化为民主,从皇帝专权转化为人权,经历了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历史过程。这种转化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转化。思想观念的变革是法律制度变革的先导,思想观念的转变有其自己符合逻辑的转化过程。清末民初中国的“法治理念”首先开始变革,开启了近代法制文明之窗。 首先,“权利理念”的转变。这是法治理念转变的原始驱动力。 (一)、由“君权”到“民权”——“君主专制”向“君民共治”转化。 “君权神圣”一直是中国传统的权利模式,从秦始皇创建帝制,中国便开始了“皇权独断”的历史,作为普通百姓是万万不敢言“权利”二字的。直至辛亥革命推翻封建专制主义社会,中国的传统权利体系一直是以君权为核心的。 随着民主进程的演进,民众的权利意识开始萌醒,“求权”欲望逐渐增强。乘“西学东渐”之风而来的“民权”理念,被近代先进的思想家所接受,并将其作为否定专制统治的手段。近代之“民权”和传统中国的“民本”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主权在民”,而后者则以“主权在君”为立足点。从古代源远流传的“民本”,到近代先进知识分子高呼之“民权”,再到五四“民主、自由”旗帜下之“人权”,中国人的“权利意识”随着历史车轮的滚动,不断增强,“民主观念”也越来越强烈。近代思想观念的转化,为法律制度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二)、由“民权”到“人权”——“集约权利”向“个人权利”转化。 伴随着西学东渐,“人权”诸说便乘海风而来。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