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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并伴随着国内《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劳动争议在我国迅速成为了引人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雏形是在1949年11月22日建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其中第27条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中央劳动部门也专门设立劳动争议调处司。1950年6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同年10月,劳动部又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而这些法规所确定的一些原则仍然为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所沿用。但在1955年7月以后,随着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确定,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行政手段解决,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被相继撤销,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随之失去了作用。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日益丰富,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就成为了理所应当的事情。1986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此,拉开了我国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序幕。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标志着劳动仲裁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相继而来的还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建设也在不断的取得发展。从建国初期的尝试,到改革开放后20多年的努力,适应我国特色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案件复杂程度的提升、劳动争议仲裁员数量和水平的提高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加快发展,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存在严重不适应现行的社会管理的发展。近年来,特别是《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之后,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对于要求彻底改变现行劳动争议裁审模式,提高仲裁独立性、权威性的呼声越来越高。鉴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对现行劳动争议裁审模式本身及其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以便为我国劳动争议裁审模式提出合理而行之有效的改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