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网络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淘宝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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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网站的日益兴起,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模式,以其方便、快捷和实惠的优势,迅速受到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的喜爱。目前,网络购物模式主要有五种,即B2B(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企业;B2C(BusinesstoConsumer),企业对个人;C2C(ConsumertoConsumer),个人对个人;G2B(GovernmenttoBusiness),政府对企业;B2G(BusinesstoGovernment),企业对政府。其中的C2C模式,对于一般的网络购物消费者而言,是影响最为深远的。在我国,淘宝网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个体之间通过淘宝网这一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在线交易的一种购物模式。这种购物模式给消费者带来的便利是传统购物无法比拟的,但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巨大挑战。与传统的购物相比,淘宝网C2C购物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和非直面的交易方式,使消费者的多项权利易受侵害: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网络格式条款使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落实、内外部侵害使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难以保证、多重因素使消费者求偿权难以实现、网络交易的特性使消费者隐私权易受侵害,而有关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又严重缺失。要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完善法律规范,加强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网络商店设立、运营的监管;积极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的援助;当然,消费者自身加强维权意识也是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消费者自身在网络购物过程中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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