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强制答辩制度乃外国法律制度所确定,我国目前尚无此项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虽提出,“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但并未规定不答辩的法律后果,给被告的不答辩行为以可趁之机。
由于现行立法对被告提出答辩状的行为缺少刚性约束,加之诉讼理论对此问题的漠视,从而直接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诸多弊端。司法实践中,被告一般都不按期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被告基于诉讼技巧和诉讼策略的考虑,不愿让原告了解自己对起诉主张和证据的态度,在庭审中给对方一个措手不及,为其收集对抗证掘制造困难。同时被告不在规定时限内答辩既无任何不利影响或法律后果,又可对权利主张者不利,因此更促使被告不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这无疑会增加庭审负担,影响庭审效率,引发诉讼迟延,且使原告因此丧失了对被告诉讼主张的了解权,削弱原告的攻击力量,有违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为保障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突袭,笔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引进两大法系的强制答辩制度。在此立意下,《民事诉讼中的强制答辩制度初探》一文草成。
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组成。
导言简要阐述了论题的现实和深层价值,以及研究该论题的视角和论题的中心问题。
正文第一章从一个案例入手,引出强制答辩制度的概念、主要内容、组成部分及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并对强制答辩的性质予以定位,提出权利修正说,指出权利不可滥用,而应受法律制约和限制。
正文第二章首先阐述强制答辩制度的现实价值,即程序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效率以及程序安定性的价值。其次谈到该制度与当事人处分权原则价值冲突,最后阐述笔者对二者的价值冲突和选择。
正文第三章首先是对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强制答辩制度进行了具体考察。其次分析了两大法系在该制度规定上的相同和相异之处。最后,笔者对诉讼模式与强制答辩制度关系及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后,得出我国在借鉴各国强制答辩制度的启示,即制度运用的审慎性、制度构建的紧迫性和制度建立的协调性。
正文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是笔者对我国强制答辩制度的构建,首先介绍我国民事诉讼中与强制答辩相关的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制度缺失。其次,谈到我国引入强制答辩制度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再次,笔者对我国强制答辩制度的具体设计,包括强制答辩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答辩期限、答辩方式、可答辩的内容、对答辩状法律效力的限制性规定、强制答辩的法律后果及适用该制度的例外规定等。最后谈到笔者对与强制答辩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的设想。
结语部分简要总结全文,并提出应注意的问题,及可进一步研究之处。
本文力图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创建:首先是对强制答辩的性质的定位;其次是当事人处分权与强制答辩的价值冲突与选择;再次,笔者还论及诉讼模式与强制答辩制度的关系。
事实上,民事诉讼中的强制答辩制度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制度,探讨这该制度的理论背景没有深厚的知识积淀,难以成文。同时,该论题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制度,必须深入实地调查分析。恰这两个方面,由于笔者学识和实践调查的不足,只能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和笔者自身思考,对这一制度作一概貌性研究,文中缺漏之处难免,还望老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