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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同企业一样,也存在破产。破产是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必然的经济现象,金融机构破产与企业的破产存在诸如破产清算财产和破产清偿财产的范围、法律限制、破产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差异。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各国政府对其破产都采取谨慎态度,尽量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从而减少金融机构破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各国的具体法律制度和政策各有不同,但其基本原则大致上是相同的,也就是采取谨慎监管的态度,完备各项配套制度。这些先进的经验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金融业蕴藏的风险日益暴露出来,如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成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因此设置合理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对我国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维护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共分为四个部分,以下是关于本文结构和内容的简单介绍:本文对比了金融机构破产与企业破产的不同,阐述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立法规定,并分析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处理金融机构破产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处理金融机构破产的实践对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构建提出了建议。首先,本文的第一,二章是关于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基本概念的界定和现状的简单介绍,通过这两个部分的阐述分析我国当前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问题。第一章是对金融机构的类型、破产的概念以及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进行概述,以明确论文研究对象的特点。第二章分析了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现状,阐述了对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提出问题,即存在有关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形成、立法技术陈旧,现有企业破产法存在不足、尚未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损失和风险合理分担机制等问题。其次,本文的第三章介绍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立法制度,通过立法体例、组织机构、破产程序的开始、重整制度和清算制度的比较和借鉴,进一步阐述其对我国法律制度构建的启发。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实际国情出发,完善相关监管和重整制度,充分发挥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的作用,注重培养专业化的破产清算人才,并建立完备的配套制度,从而构建我国自己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最后,通过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海南发展银行破产进行案例分析并综合前三章的理论研究,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设想,即从立法例和价值理念、破产标准和主管当局、破产重整和清算程序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详细的论述了笔者的观点。本文结构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希望可以对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