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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发社会投资热情、鼓励自主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十分有益。公司法奉行的价值观念是自由、安全与效率,公司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确认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都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且利益相关,相互依存。能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会涉及到公司的后续融资,如果公司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这种情况不断发生,债权人的投资成本会攀升,投资收益会下降,这就会破坏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平衡。如果投资者对商业活动失去了信心,公司的融资渠道就会受到限制,最终将会动摇市场经济基础。保护好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我国公司法秉承的是资本信用,资本三原则意在使公司保持与资本相当的资产,从而使资本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但是取消注册资本制度之后,在极低的注册资本情况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作用微乎其微: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那就意味着理论上可以为零,如果注册资本是零的话,无法维持最基本的标准,就等于取消了资本维持,资本逻辑和资本功能发生了变化,资本三原则的债权保障功能就无法实现。即便注册资本不为零,但是,在极低的注册资本情况下资本三原则也无法起到保障作用。我国在2005年引入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起到很好作用,但是该制度还存在很大的完善空间。债权人与公司信息不对称是债权人利益容易受侵害的原因之一,2014年3月份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正式开通,公众可以快捷方便地查询企业信息,了解企业信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但是所查询到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对于鼓励投资、活跃市场经济无疑是十分有利,但是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关系,维持市场主体的利益平衡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之后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正是作者研究的目的。本文通简要论述了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意义、注册资本制度与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历史变革、域外立法经验及我国债权人保护的现状和不足之处,重点论述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完善措施,即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引入“深石原则”、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建立债权人参加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希望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