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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经济组织中较独特、新颖、复杂的争端解决制度。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其在解决争端方面是卓有成效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很大一部分应该归功于其上诉审的设置,WTO设置上诉审在国际法领域是一大创新。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审程序具有鲜明的司法性,其设立有助于保证专家组报告的合法性,并能够维护和促进WTO司法的统一性。但同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其缺点逐渐暴露出来,本文就其暴露的缺点,比如受理审查权和发回重审权的缺失,DSB报告是否具有先例效力,常设上诉机构设置存在缺陷,个别案件“拒绝司法”,上诉复审期限太短,上诉复审程序缺乏透明度等等,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做了概述,明确上诉复审制度的产生不是贸易各方主观创造的,而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过程和基本内容对研究上诉复审制度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本文的第二部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复审制度的设立、基本职能、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做了基本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上诉复审程序的司法性特点。第三部分中笔者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就上诉复审程序与国际上其他一些主要的争端解决机制上诉审进行了比较,比较出WTO上诉复审程序所具有的独特性,从中我们也能看到上诉审程序的一些不足。文章第四部分进一步全面地剖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复审程序的现实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文中指出上诉机构因其有限的审查权和法律解释工作而处境尴尬,不时承受越权的恶名。DSU应当进一步澄清上诉机构的审查权限,对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标准也应当予以明确,文中对以往先例是否有拘束作用也做了详细的探讨;此外,笔者认为给予上诉机构受理审查权及发回重审权,也是必要的。文章最后部分第五章论述了中国更好的利用WTO上诉复审程序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