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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问题,是目前学界备受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该课题近几年引起了包括知识产权法、国际法以及反垄断法等领域学者的极大关注。欧盟竞争法以统一欧盟大市场为目标,利用商品自由流动规则与市场有效竞争规则很好地协调了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欧盟竞争法的关系,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极富特色。本文为此选择欧盟为研究对象,主要分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界定问题。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具有无形性与易复制性特征,此特征导致知识产权极易被侵害的同时,也导致该权利极易被滥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与权利滥用、与知识产权行使及知识产权垄断几个概念对比分析,指出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含义。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没有必要强加给其一个特定定义。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欧盟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竞争法体系。首先分析了欧盟统一大市场目标与成员国知识产权人的冲突,指出欧盟虽没有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但其竞争法规则可以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通过解读EEC条约,指出欧盟具体规制途径为商品自由流动规则与市场有效竞争规则,并着重对商品自由流动规则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探讨欧盟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主要规则——市场有效竞争规则。笔者对该规则的基础性条款、程序性条款、实体性条款进行了分析,从而总结出欧盟评价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和知识产权支配地位中滥用行为的基本程序及执法理念。通过对欧盟不同时期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进一步对欧盟竞争法的灵活性和知识产权的政策性、适时性有了更深的认识。第四部分是欧盟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与思考。笔者首先介绍了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竞争策略及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紧迫性,继而对比较法视野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几个路径进行了分析,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内部寻求规制方法的同时,应借助现有立法资源构建竞争法体系。同时,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注意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关系,保持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