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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诉讼请求来源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对其进行研究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何为“具体”的诉讼请求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确定诉讼请求困难和法院适用该规定混乱的现状。本文的主要观点是: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提出的具体诉讼主张,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诉讼请求是识别诉讼标的的主要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所要求的“具体”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而应是达到法院能够进行审判程度的“具体”。而其正当化的依据首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必然要求,其次诉讼请求的“具体”与否关系法院执行依据给付内容是否明确,而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之明确与否又直接关乎执行的效果。同时,法官释明作为辩论原则的补充,要求法官在适当的时机法官应及时进行释明。诉讼请求之具体化不仅要根据实体法,还应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去确定。就诉讼请求应于哪个阶段“具体”而言,则需分析其属性。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具体”的诉讼请求应为诉讼要件,其是否“具体”应置于在诉讼当中去审查。然鉴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之现状,因此将其置于起诉阶段则更为现实,但在程度上应放松对具体化之要求。除引言、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首先说明了本文写作的必要性及实践和理论意义;其次分析了关于“具体”的诉讼请求的研究现状和问题;最后概括了本文写作的难点和研究方法。第一部分为诉讼请求概述。首先通过列举有关本文论题的5个典型司法案例并加以分析,指出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或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对诉讼请求概念进行了立法及理论上的探讨,又对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最后对“具体”的诉讼请求的内涵进行了解析。第二部分为诉讼请求具体化的法理依据及必要条件。首先结合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执行环节分析诉讼请求具体化的法理依据;然后提出法官释明是当事人诉讼请求具体化的必要条件,法官释明在当事人诉讼请求具体化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第三部分为诉讼请求“具体”的确定。该部分首先从“微观上”根据诉的分类并结合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论述了如何确定单个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提出判断诉讼请求是否具体还应结合事实理由,然后又从“宏观上”分析了“诉讼请求合并”情况下的具体化问题。第四部分为诉讼请求“具体”的时间、程度及处置。该部分首先根据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将“具体”的诉讼请求作为起诉要件的现实,结合民诉基础理论及域外相关内容,提出应将“具体”的诉讼请求作为诉讼要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结合法院立案制度改革的现实,以确定诉讼请求“具体”的时间及程度;最后论述了法院在遇到诉讼请求不具体时应如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