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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投资需求愈加旺盛,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希望能投资境外资本市场,但囿于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开放,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于境外资本市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其英文名为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实践中简称为QDII)制度正是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提供了一种合法途径,同时也是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一种有益探索。然而,QDII制度本身蕴含着较多的投资风险,特别是经历了此次次贷危机,QDII投资风险更是暴露无疑,也凸显出我国QDII监管法制上存在的各种缺陷。本文从阐述QDII制度的运作模式、法律性质、运行状况入手,对QDII监管法制理论进行了分析,揭示出我国目前QDII监管法制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应当对QDII监管法制进行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完善,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措施。第一章,首先对本文所研究的QDII进行了概念界定,并结合实践分析了我国五种类型QDII制度的运作模式;其次认为QDII合同隶属于金融理财合同,从正反两方面界定了QDII的法律性质,摒弃了传统的委托合同说和无名合同说,坚持了QDII合同的信托性质;再次,对我国目前各种类型QDII主体的数量、比例以及获批的投资额度进行了阐述,并且分析了各类QDII的实际运行状况。第二章,笔者从QDII应然层面上的价值分析和实然层面上的风险分析入手,阐述了QDII监管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QDII监管的理论基础,包括经济学理论基础和法学理论基础。第三章,具体阐述了我国QDII监管法制的现状,认为QDII是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开展的机构性监管,分析了监管中的具体措施,以此为基础揭示出我国QDII监管法制所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分业监管存在局限、信息披露制度简陋、托管人制度有缺陷、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完备、国际监管合作有所缺失等几个方面。第四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本章从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QDII监管法制的完善措施,指导思想的完善主要包括革新监管理念和完善立法体系,具体制度的完善主要涉及具体制度的完善,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托管人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国际监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