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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已不再满足于温饱,生活日渐多样化,表现为居民对住宅、车子的个人消费需求日益激增,导致借贷融资在我国日益成为居民消费的常态。与此同时,新类型案件也日以及增,在居民消费的住宅、车子及企业大宗商品的船舶海运业消费过程中,出卖人要求保险与融资的嫁接。反应在现实中,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融资债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条款,但继我国《保险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至今,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以下简称财险受益人)仍未在立法层面予以主体地位的认可。在实务中,频出受益人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现象,保险销售实务界已认可该约定,但出现争议进入司法渠道解纷时,现有的法律规范制度仍存在限制。实务中司法判决对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条款存在态度不一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不同判决等现象,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利于司法统一以及财产保险受益人权利的保护。财产保险受益人在法律制度中的约定有现实的必要性,其呼吁法律规范的支撐。学者呼吁面对立法和现实的冲突,必须坚持以问题作为切入点,在坚持私法自治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正常的前提下,应用解释论的方法,构建财产保险受益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三者权利义务的均衡,是规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实践冲突的重要方法。因此本文具有司法实践和立法探讨之价值。本文论证财产保险受益人具备保险金利益的受领权问题,一方面列举贷款抵押保险受益人纠纷的司法案件和保险实务中的做法;另一方面为阐述贷款抵押保险的存在合理性,与其出现的保险法上未有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法律制度规制性进行研究。提高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并为其创设利益,有利于免除债权人(保险关系中之受益人相当于贷款抵押业务中之债权人)索债之困扰。典型的财产保险中出现受益人的案例中。保险人对受益人基于事故发生,给付之保险金,保险人在保险金给付债务履行时,投保人对受益人的债务并列得到了履行。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利益因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前合同关系得以生发。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借款方与债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了作为债权受益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比较研究是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一是比较中国与台湾、澳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关于涉及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相关问题的立法例。二是比较中国大陆与英美德日荷等信贷地区针对贷款抵押保险的法律问题,及其现阶段我国出现的以“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来保护贷款抵押保险的债权人。